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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友律所提供专业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服务,用心服务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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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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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企业: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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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专业提供各种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较好的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广东债权债务律师、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等。公司自2011-11-11注册成立以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的基本方针,公司业绩蒸蒸日上。立足广东省,以市场为导向,想客户之所想,及客户之所需。 2.创新是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成功的基石。在未来,立友律所也希望不断地创新,为广大顾客提供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x231f9fn服务。多年来,立友律所始终相信只有坚持创新和专业,才能更好的满足客户对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哪个好点的需求。 延伸拓展 详情介绍:与公司和其它企业法人不同,个人合伙因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以致内乱不断,纷争不止。首先,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没有规章可循,合伙人民主协商的时候少,个别合伙人滥用资金优势地位的时候多,时间一长,必然离心离德;其次,合伙财务制度无法可依,记帐凭证有很大地随意性,合伙人监督不及时,一旦发生纠纷,又对记帐凭证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事过境迁,记帐的人又如何解释得清楚。最后,个人合伙没有统一的清算程序。合伙纠纷已成为法官最头痛的纠纷之一。而法官在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更加重了个人合伙纷争,极大影响了社会公正的实现,损害了法院的良好形像。   一、合伙未经清算,不予受理。依照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均应受理。所谓具体的事实,并非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所以,尽管未事先清算,亦应受理。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清算;二是委托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对财务进行鉴定,此举仅适用于同财务管理比较完善的个人合伙适用;三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对记帐凭证一一进行质证、审核,拒不交出帐本,以妨碍诉讼论处,借此侵占财产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二、虽有终止合伙协议,但未结清算,合伙不得终止,其他合伙人的经营行为仍应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清算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法人不得终止。但个人合伙不同,《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的,合伙即可终止。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只要当事人就终止合伙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即终止,清算是下一步的工作。部分合伙人在合伙终止又以全体合伙人的财产进行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他们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应注意的是,无效合伙的当事人只要表达了不再参与合伙意思表示或其行为已表明不再参与合伙的,不管合伙人之间是否就终止合伙达成协议,部分合伙人继续经营的,其行为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有的法院在处一无效合伙纠纷时将部分合伙人擅自继续非法经营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仍由原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显然是欠妥的。依照过错责任原则,退伙人对损害的发生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合伙人退伙后,不享有经营收益,也不应承担责任。处理无效合伙的原则很大程度上可以参照婚姻法上的同居关系处理规则,合则聚,不合则分,甚至连招呼不打就可抬腿走人。其财产的处理是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 3.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汇集了专业化的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哪个好点精英人才,以独具视角的创意、崭新的理念、卓越的深圳合伙协议纠纷律师产品品质,始终走在商务服务时代的前沿。立友律所将一如既往的坚持“客户第一、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广大客户提供高端的商业服务产品,积极拓展海内外市场,争取成为中国商务服务行业的领航者。更多公司服务详情介绍,敬请拨打热线:0755-25606437,或登录公司:www.liyou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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