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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高品质,别再犹豫深圳股权代持律师就选我

发布时间:2017-11-03 15:15:52点击:90评论:0字体:T|T

1.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商务服务、法律服务领域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借强大的研发力量、严谨的生产管理经验以及“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经营理念,成功地开发出一系列拥有各项专利的高质量产品,比如深圳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等。 2.广东立友律师事务所崇尚“创新、坚韧、勤勉、专业”的价值观,坚守“服务模式创新,客户利益至上”的服务原则,并在商务服务行业潮流的引领下,放眼全球,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立足广东省,面向深圳市,辐射深圳市,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全方位高端的商业服务服务! 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同约定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从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时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还要合同双方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肯定不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 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新《公司法》第33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法律顾问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140条 记名股 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 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33条和第140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法院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法院可判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3.立友律所的宗旨是“质量第一,服务至上”。我们严密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了深圳股权代持律师、深圳股权转让纠纷律师x231f9fn等产品质量的高品质和稳定性。我们拥有设备一流的实验室和一支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团队。在未来,我们来将继续努力,合作共赢、共创美好明天!更多详情请访问:www.liyou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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